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村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胜利大街与三贤路十字南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被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润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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