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昌黎县,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昌黎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2日15许,李某某驾驶号牌为C*****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北戴河新区向海大道顶大路口处被交警查到,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于2019年05月22日经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84.4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资格查询结果、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0451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书立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由大蒲河边防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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