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51117****,汉族,高中毕业,镇平县杨营镇**幼儿园园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李*(镇平县杨营镇**幼儿园园长)指使杨**(已诉)驾驶豫RR18**号中型专用校车拉载27名幼儿及1名跟车教师从事校车接送业务,行驶至镇平县312国道老王营村附近处时,被镇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经现场核实,该车核定载客数为18人,实际载客数为29人,超员11人。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李*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校车接送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