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号,住本村。2017年2月1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无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包庇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正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2KM处三邱道口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的韩某某酒醉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牛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到场顶替李某某冒充司机。经检验,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35mg/100ml。且被告人李某某曾于2017年2月1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无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6.李某某、牛某某讯问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明知李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致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京辉
检察官助理:侯寓晗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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