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6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7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2018年3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合并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20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6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白色现代越野车沿本市集里办事处**饭店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的交叉路口向右转弯时,与正在沿**路自东向西行驶的刘某某的湘******出租车相撞,造成湘******出租车的右后叶子板与右后门交接处受损。交通事故后,刘某某怕吃亏便联系了开湘******出租车司机张某某,不久,张某某开着湘******出租车赶到交通事故地点,被告人李某甲提出赔偿刘某某400元钱,刘某某认为赔偿过少没有答应,被告人李某甲认为刘某某是因为他喝酒开车想敲诈他,便朝湘******出租车右后门把手处、右后叶子板油箱处、右后叶子板顶部各踢了几脚,造成湘******出租车受损。接着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头朝刘某某的面部打去致刘某某摔倒在地受伤。在刘某某被张某某扯架拉开后,被告人李某甲又朝湘******出租车的左前门踢了一脚,造成湘******出租车左前门一个凹洞,并来到张某某的湘******出租车旁用脚踢了该出租车的后尾箱盖、右后尾灯各一脚,用拳头将后挡风玻璃打了一肘,造成湘******出租车受损。后被告人李某甲被接警民警熊某某及辅警李某乙现场抓获归案。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不听民警指挥并挣扎、反抗,在挣脱过程中导致民警熊某某及辅警李某乙和自己一起摔倒受伤。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熊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李某乙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湘******出租车的右后车门、右后叶子板、左前车门的修复油漆费共计1050元、湘******出租车的尾灯、后挡风玻璃及后挡风玻璃膜(含安装费)共计800元,尾箱盖修复油漆费为350元,合计2200元。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210mg/100m1。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已与刘某某、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刘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取得刘某某、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明、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现场照片、车辆受损照片、伤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收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熊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超
2019年7月26日
附: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83****。
二、移送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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