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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6〕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8********,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住民权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N2V***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民权县**镇**社区**大厅西50米处时,被巡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2.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明,李某某出生于1978年,发案时年满37周岁,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理化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2.70mg/100ml

3.查获经过一份证明,巡逻民警查获被告人李某某的经过。

4.书证一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驾驶证信息。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1日20时许,其给朋友李某某打电话让他开车接其回家修锁,李某某接到其后驾车行驶到**镇**社区**大厅西50米时被交警查住了。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21日晚,其吃饭时喝了3两白酒,之后其朋友张某某联系起开车接他回家修锁。其驾驶豫N2V***轿车接住他回家的路上,在**镇**社区**大厅西50米左右被交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李某某对醉酒驾驶豫N2V***牌号小型轿车的经过供认不讳,另有理化检验报告、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相印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胜男

蔡花梅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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