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转盘“**鲜菜自助火锅”店与朋友张某某等六人聚餐期间饮用了500ml装“百老泉金谷”牌散装白酒和“雪花勇闯天涯”牌啤酒,当日22时25分许,李某某驾驶陕F****3号黑色“宗申比亚乔”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汉台区**街中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两次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酒精浓度为269mg/100ml、243.5mg/100ml,在交警准备将李某某送往汉中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抽样期间,李某某情绪激动,用头撞击警车后排两侧窗户玻璃,民警见状上前阻拦,李某某辱骂交警并激烈反抗,用头撞击交警,造成现场四名交警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后交警将李某某带回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办案区,随后汉中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值班人员提取了李某某的血液样本。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理化)字【2020】462号酒精检测报告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54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瑞
2020年 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光盘2 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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