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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物品肇事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浏阳市**镇**村**组**号。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行贿罪由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9年12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在一个月内无法作出决定,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浏阳市**公司经**镇政府应急办批准,进行消除安全隐患,组织部分生产作业工人进行消耗性生产。12月25日下午14时40分、15时19分,**应急办联厂监察员姚某某两次电话通知**公司泰和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甲,要求其在下午五点以后停止消除安全隐患生产作业。被告人李某甲考虑到工人都是从外地过来,没有执行姚某某的停产指令。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仍然组织邝某某、龚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李某乙进行消除隐患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操作工人龚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李某乙未按照规定穿着防静电内裤、袜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65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5.8.2条规定,机械碎药片每次为80公斤,70号碎片实际碎药片为117千克,违反了国家标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被告人李某甲,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操作工人的违规违章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12月26日上午7时53分许,军工硝生产线(右线)70号碎片造粒生产车间操作工人龚某某在进行造粒黑火药毛硝出料的操作过程中,由于未对地面橡胶垫湿水、穿着普通自购袜子,聚集大量静电形成高电位,高电位静电传导到金属支架,放下时,产生静电点燃地面上的药物粉尘引发爆炸事故,事故导致造粒操作工人龚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受伤的严重后果。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司**分公司已与被害人龚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提取笔录、服装照片、现场金属支架照片、宿舍外部状况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照片、烟花爆竹工厂建设生产设计安全规范文件、浏安办发[2019]27号文件复印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长应急字[2020]9号文件、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事故调查组会议签名表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转账单、微信截屏、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审批表复印件、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生产设施、设备检测、维修管理台账复印件、安全隐患自查表复印件、**字[2019]1号文件复印件、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表复印件、发票、安全培训记录表及照片复印件、消除安全隐患工作方案复印件、排查清理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安全合格证查询结果单、**字[2019]1号文件复印件、**字[2019]2号文件、负责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复印件、管理人员生产目标责任书复印件、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现场检查方案复印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知书复印件、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记录复印件、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复印件、整改复查意见书复印件、不起诉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乙、邓某甲、李某丙、徐某某、刘某甲、邝某某、罗某甲、尹某某、李某丁、刘某乙、颜某某、张某某、邓某乙、罗某乙、欧某某、姚某某、李某戊、黄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4、测试报告;5、现场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伍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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