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河南省通许县**楼镇**村委**村**号。因本案,2018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8月7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通许县看守所,2019年8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邱某某(已起诉)成立湖南**有限公司,租赁了长沙市芙蓉区**酒店七、八、九楼,投资经营“**会所”,被告人马某某(已起诉)投资入股。**会所开业后除从事洗脚、按摩等正常业务外,还于2017年6月左右开始从事组织卖淫活动。邱某某聘请了其他人员组织实施卖淫活动,马某某负责会所装修、为会所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缴纳房租物业费、接受日常检查等后勤管理工作。被告人黄某甲(1)于2017年8月至10月左右在**会所任总经理,负责招嫖业务、管理招嫖人员和“技师房”(卖淫女候客房);被告人后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左右在**会所任“技师房”经理,负责招揽卖淫女和管理“技师房”卖淫女;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2月至6月左右在**会所负责招揽卖淫女及“技师房”卖淫女卖淫的调度和安排;被告人江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左右在**会所担任财务负责人,负责会所财务管理、工资和提成的发放,并提供其银行卡供会所进出帐等;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协调会所外围关系并为会所对外借款提供担保;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3月至6月在**会所担任前台接待负责人,负责接待、招揽嫖客、推荐卖淫服务;被告人齐某某、黄某乙(2)分别于2018年2月底至6月、2018年3月初至6月在**会所负责招揽嫖客和望风。**会所提供的卖淫服务价格为800-1600元不等,其中卖淫人员和会所平分卖淫所得,卖淫女介绍人、招嫖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从会所领取相应的提成。
2018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对该会所进行了查处,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蓝某某与易某某、杨某某与王某某、邵某某与某某、程某某与李某某、蒋某某与陆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借款合同及附件,检查记录,指认照片、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王神州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