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2012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2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16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女友被告人吴某某(已判决)共同居住在吴某某出资租赁的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吴某某通过网络陆续招募3名卖淫女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区**号楼**单元**室内卖淫牟利。吴某某负责管理卖淫女、联系嫖客、提供卖淫用品、收取嫖资以及分配获利。李某某在明知吴某某实施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吴某某联系嫖客、运送卖淫女、查看监控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吴某某将部分违法所得分给李某某。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处扣押蓝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中提取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嫖客的相关数据。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香榭丽商场南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招聘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 证人杨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宋某某、宗某某、史某某、邢某某、姚某某、彭某某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5.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联系嫖客、运送卖淫女、查看监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明
检察员:李 瑭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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