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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包庇案)_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黑豆,男,1986年**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6********,汉族,小学,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村。2009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包庇罪,经个旧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2日,位于个旧市财富中心保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保某某、秦某某、柴某某、蒋某某等人使用贿买的方式指使被告人李某某作伪证冒充游戏机室老板,之后李某某投案并被刑事拘留,4月20日李某某被释放后,收取了柴某某等人给予的2万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蒋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是犯罪分子的情况下,受他人贿买指使后,前往侦查机关作假证包庇犯罪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川

检察官助理:吴景生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镇**村,联系电话1512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976页。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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