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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包庇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无业,住沂水县**街道**小区**号楼**室)。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5日23时50分许,刘某甲(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沂水县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右转弯逆行驶入正阳路左转车道,与沂水县***小区刘某乙驾驶的沿正阳路左转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比德文”电动自行车相撞。

事故发生后刘某甲指使其妻子李某某到现场顶包,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刘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时谎称肇事车为自己驾驶,并在询问材料上签字捺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徐婷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661****)。

2.侦查卷宗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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