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包庇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得知其子李某乙(已判刑)无证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随即赶到现场,李某甲为帮助李某乙逃避法律责任,向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交代自己是驾车肇事者,企图顶替李某乙承担责任,后事故被害人死亡,李某甲在交通肇事案件侦查期间,**肇事**,对李某乙进行包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兰某某、冯某某、任某某、狄谋谋、惠鑫证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同川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2093****;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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