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包庇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包庇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得知其子李某乙(已判刑)无证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随即赶到现场,李某甲为帮助李某乙逃避法律责任,向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交代自己是驾车肇事者,企图顶替李某乙承担责任,后事故被害人死亡,李某甲在交通肇事案件侦查期间,**肇事**,对李某乙进行包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兰某某、冯某某、任某某、狄谋谋、惠鑫证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同川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2093****;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