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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甲,化名“李某乙”,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011953********,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住**处。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我院报请管辖,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夏津县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长期信奉全能神邪教组织,在该组织中尽“接待家”本分,全能神信徒在其居住的南营小区2号楼6单元102室内传递全能神邪教消息资料、聚会学习传播全能神。2019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扣押《神的交通》、《真理考核体题》等刊物34册、《跟随羔羊唱新歌》等书籍16本、储存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磁带2盒、光盘1个。经德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鉴定,上述物品分别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刊物、书籍及移动储存介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邪教宣传刊物、磁带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另案起诉)、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等鉴定意见;6.搜查、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提供帮助,持有传播邪教宣传刊物、书籍及移动储存介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奎芬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及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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