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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号。因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20年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3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四次偷越国(边)境到香港。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偷越香港边境被香港警方查获,于2014年2月19日被香港入境事务处遣返至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并于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2.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偷越香港边境被香港警方查获,于2016年4月2日被香港入境事务处遣返至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并于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3.2017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偷越香港边境被香港警方查获,于2017年12月9日被香港入境事务处遣返至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并于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4.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深圳市盐田区坐船偷渡到香港,于2019年2月22日被香港警方查获,并于2020年2月22日被香港入境事务处遣返至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核实,李某某自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无出入境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香港遣返偷渡人员名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单,病历资料,身份信息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身体状况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在具备监管条件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霞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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