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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2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2011年11月17日因犯偷越边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9年6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8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2月4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澳门特别行政区偷越边境到珠海市时,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国防公路(跨境工业区)边防警戒区被执勤哨兵当场抓获,当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2016年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达澳门,后在澳门被警方查获。2018年2月1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3.2019年6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珠海市湾仔十字门会展中心附近海边游泳偷越边境到达澳门,当日3时许在澳门被警方查获,同年6月24日被遣返回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3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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