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办事处**村**号,现住该址,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任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任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任丘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合法出境手续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非法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境内参与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航班信息查询、任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合法出境手续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非法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卫华
检察官助理:韩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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