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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1********,湖南省娄星区人,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达镇康县**镇,入住“**宾馆”等待他人安排偷越国境前往缅甸联邦共和国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当日17时50分被临沧市出入境管理支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同年5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从中缅边境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同年6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入境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属怀孕妇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体检材料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联系电话:1387389****。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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