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7********,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退休公务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家住重庆市城口县**镇**街**号**幢**单元。曾因偷越国境,于2020年4月2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沧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未持有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沧源县****附近便道小路非法出境到缅甸**,同年4月6日沿前述便道小路非法入境沧源县,4月9日在沧源县**坐车时被查获并隔离,同年4月22日被沧源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郑某某(另处)乘坐杨某某(另处)驾驶的货车(云SDK***)欲从镇康县**附近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当日14时许,在途经**路段时,因形迹可疑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复印件等;
3.证人证言:杨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人身检查、辨认等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因形迹可疑被侦查人员口头传唤审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偷越国境前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和云
检察官助理:吴冉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城口县**镇**街**号**幢**单元。
2.案卷材料2册,光盘9张(附卷宗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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