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合水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报请指定管辖。2019年12月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加工的印有“AHC”字样的爽肤水可能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草塘村自编**号的加工厂内,为涉案物品的包装盒进行打印生产日期的工序,后委托严某某(另案处理)为上述物品进行后续的更换包装盒工序。随后,严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鸦湖街**号**楼工厂内,为该爽肤水进行换盒加工。完工后,严某某工厂共计加工印有“AHC”字样的爽肤水2700瓶,并交付给李某某。

同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委托严某某对印有“AHC”的爽肤水、包装盒进行换瓶重装的加工工作,由严某某在上述作案现场进行加工。同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作案现场依法查获印有“AHC”的 HYD RA B5型号爽肤水2500瓶、空瓶3100个、纸盒5000个。经鉴定,被查获的2500瓶AHC HYDRA B5 爽肤水是未经许可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在2019年3月27日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45000元。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园

20201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1册3卷。

3.本案扣押李某某手机2部(详见B卷第143页随案移送清单NO:0001948),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