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系株式会社迅销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5676534号,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且在有效期内。株式会社迅销委托该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全权代表,制止并消除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犯或损害其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的知识产权行为。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江苏**针织有限公司业务员司某某谈好,以每条4元的价格从江苏**针织有限公司进购无包装、无品牌标识的女式库存袜裤共6万余条。进购该批袜裤时,被告人李某某即与周某某(移送常熟公安机关处理)谈好,将进购的该批袜裤包装好后以每条5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收取周某某支付的5万元定金。进购该批裤袜后,被告人李某某请如东**印刷有限公司虞某某帮助印刷带有优衣库商标标识的卡纸6万多张,请工人在如东县**镇**工业园区仓库用带有优衣库商标标识的卡纸包装进购的裤袜。包装结束时,被告人李某某通知周某某到场验货。周某某验货后同意收购,并让被告人李某某帮助租用仓库将假冒优衣库商标的袜裤存放起来伺机销售。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如东县**镇**工业园区**服装批发零售店北侧租用仓库,将包装好的假冒优衣库商标的袜裤存放在该仓库内。2019年7月26日,如东县公安局到现场搜查,查获假冒优衣库商标的女式袜裤共计395箱,每箱150条,合计59250条,总价值29625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查扣的假冒优衣库的女式连袜裤、假冒优衣库的商标等物品的外观照片;
2.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价格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证人司某某、虞某某等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司某某、丁某某、虞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以及另案处理的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卫红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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