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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从河北**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白兰地等洋酒酒水,从网上购买马爹利等系列假冒商标、洋酒瓶、瓶盖等原材料,在本村一处旧民房内进行灌装,通过无极县**物流销售至全国各地。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其制假窝点查获已经灌装好尚未销售的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98瓶、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36瓶、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36瓶、马爹利尚选特享干邑白兰地4瓶、芝华士皓夜12年苏格兰威士忌3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1瓶、皇家礼炮21年苏格兰威士忌42瓶,价值共计365780元,销售金额21086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86866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定州市息冢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轩尼诗等假酒;2.书证:河北**酒业有限公司报关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岳天鹏

检察官助理 王叶超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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