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82********,汉族,初中,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受“东大哥”(另案处理)指使,租用惠阳区**街道**村**号一楼为加工作坊,雇请严某某为帮手,由“东大哥”提供太阳眼镜的原材料和成品样板,以每组装一副太阳眼镜获利人民币2.5元价格为“东大哥”组装太阳眼镜,并按“东大哥”的指示将太阳眼镜通过快递发货给买家。
2020年9月3日9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惠阳区**街道**村**号一楼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现场缴获假冒的某甲牌太阳眼镜272幅,镜框、眼镜臂等眼镜配件一批,雕刻机等组装眼镜机器一批。随后,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在其租为仓库的**街道**村**号屋内,缴获假冒的某甲牌 、某乙牌、某丙牌三个品牌太阳眼镜合计13552副。公安机关还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在其居住的**街道**街**栋**房内缴获“送货单”4张,里面标记单价人民币60元、70元、80元不等。
经核实,上述缴获的某甲牌 、某乙牌、某丙牌太阳眼镜产品均不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按被告人李某某实际销售的平均售价人民币70元计算,被告人李某某组装的未销售假冒产品价值人民币967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由他人提供配件进行组装,未参与实际销售,系从犯,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东平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