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乡**村**组,暂住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8日、7月21日分别由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2月,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成立,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家具等。北京**公司于2014年5月注册“N.STYLE”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178****号),2016年6月注册“思络尼 SILUONI FURNITURE”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433****号),2017年7月注册“那里·国际家居”商标(商标注册号2012****号),2020年4月注册“SILUONI”商标(商标注册号4596****号),核定使用商品均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在位于中江县**镇**村**路**号家具厂内生产的家具的外包装箱上使用 “国际家居”、“N.STYLE”、“SILUONI”商标。2020年4月24日,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中江县**镇**村**路**号家具厂内查获标有“国际家居”、“N.STYLE”、“SILUONI”、“北京博远创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包装箱包装的成品家具156件及包装箱700余个。经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侵权商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3265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接中江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定军
检察官助理:胡铭瀚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暂住于中江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65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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