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X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惠民县**镇**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马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马某某手机卡安装到自己的手机,私自激活马某某之前办理的**信用卡(卡号62216823********),并将该信用卡绑定到其手机微信。2020年1月20日、28日,被告人李某某扫描二维码套现两笔,共计14950元,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租车、买彩票和日常开支。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偿还马某某名下**信用卡99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交纳退赔款139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 139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
检察官助理:韩培培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53287****;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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