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公开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6月18日被祥符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祥符区**镇**大道**加油站捡到张某某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在2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该卡消费30次,共计609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中国农业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张某某出具的领条、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达成的谅解书等书证证明了案件有关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证明了案件的有关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了其农业银行卡丢失并被刷了6098.6元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信用卡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明了公安机关讯问李某某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振菊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共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