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19〕1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租住武汉市江汉区**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18日、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8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浦发银行办理的一张3.5万人民币额度的信用卡(卡号62595886********),借用银行资金为自己经营白酒作周转金,后因经营不善,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A座401)信用卡本金35.085878万元人民币,拒不归还, 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通过打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款,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改变电话、住址的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2.浦发银行营业执照及企业公示信息;3.抓获经过;4.证人杜某某、徐某某证言;5.浦发银行信用卡流水、司法本金明细及催收历史清单;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光海
检察官助理:陈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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