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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65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桂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3月27日由南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1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中信银行申办一张卡号为62268000********的信用卡透支消费。期间,通过中信银行网银系统平台分别办理了圆梦金业务69300元、C新快现业务31000元以及两笔续金宝业务96000元,李某某总欠款349029.4元,共还款205482.71元,欠143546.69元。除去C新快现和续金宝两个贷款金额以外,截止2017年10月24日,李某某实际欠款人民币16546.6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某未归还欠款,且改变联系方式及居住地点,致使银行工作人员无法催收。     

2.2013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招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五万元,卡号为62257582********的信用卡透支消费。至2017年2月22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无归还银行欠款。李小鹏自2017年3月3日起开始拖欠账款,截止2019年3月,共透支人民币本金7790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某未归还欠款。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南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前已归还拖欠银行的欠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说明、中信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约、持卡人账单查询等相关书证;

2.证人肖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信用卡本金94000余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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