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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街道办事处**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路**号。2019年10月24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间,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称能为被害人刘某某办理信用卡,后未办理成功。2019年5月20日,李某某仍称能为刘某某办理信用卡,与刘某某到**通讯店以刘某某名义通过**金融有限公司办理了25000元的消费贷款,并汇入刘某某农业银行卡。李某某以为刘某某办理信用卡刷流水为由将刘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及密码骗走,于2019年5月21日至5月23日期间,通过自动取款机从刘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里取现19600元,后挥霍。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李某某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跃文

检察官助理:曾斌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502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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