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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四川省苍溪县**工作单位苍溪县**畜牧兽医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元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2320011565117,信用额度8000元。2017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购买车辆为由,申请将信用额度调至20万元。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委托王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创美家创意生活馆以刷pos机的方式,一次性透支20万元,并办理36期分期业务。后其将透支款的2.3万元用于支付透支手续费,其余17.7万元用于其偿还债务和生活开支。2018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开始违约,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多次电话、短信催收,其仍未归还透支本金及利息。形成实际透支本金131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单位报案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勇

检察官助理:赵凤龙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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