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401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樊某某、方某某等六人的身份信息,在其POS机上进行盗刷,共计84000元,用于百家乐赌博网站赌博及日常开销。具体为1、2018年5月19日其将为樊某某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领取后,刷得金额13200元;2、2018年5月24日其将为方某某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领取到手后,刷得金额30000元,盗刷产生利息等费用9664.08元,本息共计39664.08元;3、2018年6月7日其为张某某成功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后,以信用卡需激活为由将张某某信用卡骗走并盗刷该信用卡12000元,该次盗刷产生利息等费用共计1516.67元,本息共计13516.67元;4、2018年6月9日,其为惠某某成功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后,以信用卡需激活为由将惠某某信用卡及密码骗走并盗刷该信用卡10800元,该次盗刷产生利息等费用共计276.88元,本息共计11076.88元;5、2018年6月11日,其为卫高某成功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后,以信用卡需在深圳报备为由将卫高某信用卡及密码骗走并盗刷该信用卡12000元,产生利息等费用2575.45元,本息共计14575.45元;6、2018年10月13日,其为董某某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领取到手后,盗刷6000元,该笔盗刷产生利息等费用3652.58元,本息共计9652.58元。
被告人李某某以上盗刷的信用卡产生利息17685.66元,本息共计101685.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系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全部为六名被害人偿还了本息并取得了谅解。且其自愿认罚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减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至4年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潮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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