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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407241981********,汉族,文化程度,无职,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住白某某**家属院租住房,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31日、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向****银行**分行申领了卡号为42703000********和62220600********的信用卡两张,后持该卡透支、消费;至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持上述两张信用卡共计透支本金96283.56元,其中尾号为****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120元、尾号****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8163.56元,透支超过规定还款期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发卡行催收记录等书证;2、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宏发

检察官助理:王茹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贰册、起诉书拾壹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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