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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保利中央公馆南门农商银行柜员机附近,在准备取款时,见柜员机上仍留有被害人何某某取款后忘记退出的银行卡,李某某顿起贪念,操作柜员机将该银行卡账户内款项分三笔取走,获得人民币15000元。得手后,李某某携款逃离现场,将部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花费。归案后,李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破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向被害人何某某退还了1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钱款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关尚辉

                              检察官助理 马嘉宁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委会**小组**号,联系电话1353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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