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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二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5********,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上**组**号,现住丽江市古城区**路**家园**栋**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张国耀,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丽江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5021300********的多币种金卡信用卡后消费使用,至2018年11月10日,李某某持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结欠本金95909. 67元,本息合计132867. 2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李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在侦查期间归还信用卡欠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催收账户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拒不归还的本金金额为95909.67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爽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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