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64********,高中文化,住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楼**。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23日、2017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2017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向工商银行**分行申领牡丹贷记信用卡一张,卡号是:62223500********。2013年1月,经申请批准提升该信用卡额度为50万元,并办理分期付款业务。李某某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短信催告后, 至今未偿还该信用卡透支款,期限已超过三个月。至2015年10月4日李某某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138430.27元。2016年11月7日,李某某家属将全部款息共计人民币233677.85元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超过三个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0******;
2.本案卷宗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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