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儿子李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之机,通过医院周边张贴的小广告联系他人,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发票、病案、用药明细,分两次在定陶区医疗保障局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定陶支公司报销费用共计人民币45085.82元,其中骗取保险金人民币41248.15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自动投案,并主动退回骗取定陶区医疗保障局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定陶支公司报销费用人民币45085.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菏泽市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明细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田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雁
检察官助理魏文华
2020年5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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