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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邓州市**路与**路交叉口**城附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0日、12月21日、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投保了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7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7版),投保份数合计29.9份,合同生效日期均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头疼到邓州市人民医院就医,在排队做CT检查时,为骗取保险金,被告人李某某临时起意,以300元的价格雇佣一名有中风迹象的男子以李某某的名字做了CT检查。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该CT报告单拿到医生处,医生对其进行诊断为脑梗死,住院治疗六天后出院。出院后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病历等手续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一直未予处理。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起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额299000元的20%即59800元。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胜诉,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向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李某某重新复检,并将两次结果是否为同一人进行鉴定。经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估,两次影像片子应不是同一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邓州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民事判决书、保险单、住院病历、磁共振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4、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估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彬

检察官助理:丁凌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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