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及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街**号楼**门**室。2019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吴某某(另案处理)支付66394元,自陈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等制售盗版光盘团伙处购买盗版美国电影或电视剧光盘,后在美国Ebay网上销售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11月2日,李某某共获得销售光盘收入折合人民229776.33元。
另查,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橙联(中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先后向美国的买家邮寄销售光盘920次。2019年2月15日,侦查人员在李某某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小区**号楼**门**号的住所查获各类美国电影电视剧光盘304盒(1305张光盘)。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鉴定,其中53部804张影视作品光盘为侵权复制品。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记账单、快递单、快递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邹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扣押等笔录;
5.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电影、电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士刚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1762262****)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