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栋**房,广东**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未婚,政治面貌:群众。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南郴州市宜章县与“老四”(身份无法查清)喝酒时,从“老四”处获取了19548条公民个人信息,方便日后用于发展股票、期货等投资的客户。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饭局上认识一名深圳华泰证券公司的业务员,该业务员承诺介绍客户到她的证券公司开户,可以获得提成。于是被告人李某甲将从“老四”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公司员工李某乙、沈某甲、沈某乙、黄某某、唐某某,并安排他们打电话给对方,谎称是阳光私募机构,想添加对方的微信推荐股票,并将客户拉进以“XXX大抄底”命名的微信群。经核算,除去部分重复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李某甲实际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683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李某乙、沈某甲、沈某乙、黄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4扣押的公民个人信息等物证;
5.人口资料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东
检察官助理:王怡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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