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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学校对面,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儋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与钟某某、谭某某(该二人已判刑)聚集在湖北省武汉市,商定前往越南通过侵入航空公司后台窃取他人预定机票的公民信息后进行销卖获利。随后李某某、钟某某、谭某某先后乘坐飞机从国内飞往越南并入住在胡志明市的一家酒店。紧接着,谭某某利用黑科技窃取到航空公司的账号和密码后,提供给钟某某和李某某通过ete**黑屏软件窃取大量预定机票的公民个人信息后销卖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所得款项共同分赃。在越南作案期间,李某某、钟某某、谭某某等人共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10500条,内容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乘坐的航班信息、手机号码等。李某某、钟某某、谭某某等人将公民个人信息销卖给他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李某某个人获利5300元。2019年11月25日,李某某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硬盘、笔记本电脑、手机等(附扣押笔录及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因私出国(境)信息委托查询反馈表、关于钟某某、谭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说明、公民个人信息查询结果、交易流水清单;

3.同案人钟某某、谭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取公民轨迹信息共计10500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散

检察官助理:沈海成

书 记 员:郭慧子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7册、检察审查卷1册。

3.随案移送金色华为牌手机1部、银行卡2张、现金存款票据800元暂存儋州市公安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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