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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7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镇**社区**路**号,住湖南省嘉禾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24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Potato软件从被告人石某某(已判决)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将其中非法购买的刘某某通话清单599条、住宿记录16条、车辆违章信息4条、银行查询信息18条、民航定票信息22条、出入境信息13条、铁路售票信息39条,以人民币14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甲(另案处理)。

2020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Potato软件从被告人石某某(已判决)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将其中非法购买的宋某某车辆轨迹94条、住宿记录38条、银行查询信息4条、民航订票信息45条、出入境信息14条、铁路售票信息128条,以及非法购买的陈奕希住宿记录41条、车辆违单信息2条、银行查询信息8条、民航订票信息52条、出入境信息16条、铁路售票信息145条,以人民币1015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Potato软件从被告人石某某(已判决)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将其中非法购买的赵某某住宿记录42条、银行查询信息29条、民航订票信息44条、出入境信息17条、铁路售票信息80条,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乙(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等人;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胡某某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文涛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县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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