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将已实名登记手机卡里的公民信息通过**平台贩卖给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然后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批量获取短信验证码进行贩卖。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五千多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公民信息,情节严重,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余友芳
(院印)
附:1.侦查卷宗叁册、散件若干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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