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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6********,汉族,专科毕业,移动代理商代理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广东省新丰县**道**街**号**楼,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将已实名登记手机卡里的公民信息通过**平台贩卖给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然后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批量获取短信验证码进行贩卖。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五千多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公民信息,情节严重,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友芳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1.侦查卷宗叁册、散件若干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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