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微信将包含**湾、**城、**城在内的部分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提供给从事装修业务销售的冯某某(系被告人李某某前同事),共计2102条。

2、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微信将包含**园、**公馆、**国际在内部分的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提供给准备从事装修贷款业务的刘某某(系被告人李某某前同事),共计320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凤立成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