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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3********,汉族,高中肄业,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深圳市**公司**区**花园办公点,职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农场**区**村**号,住广东省海丰县**农场**区**村**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3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抓获,因疫情期间无法羁押,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当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不到案,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公司**区**花园办公点工作,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使用自己的工号登陆**公司网站查询公民名下联通电话号码信息对外出售从中牟利,李某某还从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公民名下电信电话号码信息对外出售从中牟利。经统计,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上线郑某某查询公民名下电信号码费用共计79963.88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李某某微信收到下线杨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款共计17710.5元。

2020年8月25日,李某某在深圳市**公司**区**花园办公点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李某某积极退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红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尉氏县看守所。

      2.刑事卷宗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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