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住东莞市**区**广场**座**(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9月份的一天,在东莞市**区**广场**座**房,从别人分享的网盘上下载一个文档,里面包括6万多条公民身份信息,并用其中几个身份证号码注册了游戏账号;同时网上买回来约200个微信账号进行转卖,至今获利约6000元。
公安机关于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于2019年10月30日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从其被查扣的电脑中提取到公民身份信息6078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手机等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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