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6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某某**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2日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殷某某**路**号楼**单元**号家中通过微信(账号为**0987)在网上非法获取并以每条55元、60元、65元等不同价格出售公民的车辆档案信息共计739条,谋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微信记录、照片;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5.微信交易记录;6.本院扣押物品清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8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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