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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7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镇**路**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从他人处购买网络贷款类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学历等)1.5万余条,后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每条加价0.3元至0.5元不等价格出售给他人牟利,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黄某某、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检验报告;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旭

检察官助理:张烨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U盘1个;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5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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