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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123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平安惠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原工作人员,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号**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任职于平安惠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惠普公司“)。工作期间,李某某通过微信、电子邮件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的个人信息共计11089条,包含车辆品牌、车辆颜色、价格、型号、姓名、地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1月,李某某通过电子邮箱接收到他人(身份信息不详)的电子邮件一份,内有8540条公民个人信息的附件一份,包含车辆品牌、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同年7月,李某某使用电子邮箱将上述信息发送给他人(身份信息不详)。

2.2016年2月,李某某通过电子邮箱接收到他人(身份信息不详)的电子邮件一份,内有2549条公民个人信息的附件一份,包含车辆品牌、车辆颜色、价格、型号、姓名、地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2018年4月,平安惠普公司发现已离职的员工被告人李某某在任职期间使用微信向他人(身份信息不详)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统计共完成15笔交易,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7210元。同年4月13日,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宿舍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财产信息共计11089条,获利共计人民币2721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鲤强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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