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09时许,在河南省柘城县皇集乡开发区,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招募业务员,设立“贷款中介”公司,现场扣押的两台电脑和40余本笔记本上共有公民个人姓名、手机号、车牌号、贷款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记录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1万5千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江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5.搜查、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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