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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拓展业务需要,以信息交换的方式,将自己获得的云水山居、云水湾、逸城等小区业主姓名、电话、房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18条等提供给罗某某(已判决),并非法获取黄某某、胡某某、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东都府、山水御园、富春硅谷、绿城、山水国际等多个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电话、房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143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某、罗某某的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19年11月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在原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3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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